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苏0482民初2570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甲 被告: 常州市金坛区第五中学 | 8095.31 | 被告常州市金坛区第五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甲8095.31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X某某甲负担368元,被告常州市金坛区第五中学负担9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所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 ...更多 | 2016-07-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16)苏0482民初2570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常州市金坛区第五中学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16-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