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
秦国富
91450100785239264J
5000万元人民币
-
南宁市壮锦大道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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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1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6)桂0103执256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12-20
2
其他
(2016)桂0103执256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12-20
3
合同纠纷
(2016)桂0105执1207号
申请人
-
--
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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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0
4
其他
(2016)桂0103执2561号之二
申请人
-
22000000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佳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Z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2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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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7
5
其他
(2016)桂0103执2561号之一
申请人
-
22000000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佳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Z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2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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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5
6
合同纠纷
(2016)桂民再23号
申请人
-
9795000
一、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和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 二、广西佳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50万元; 三、广西佳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利息229.5万元; 四、广西佳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逾期还款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75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95870(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87元,广西佳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62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300元(广西佳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30元,广西佳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87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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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7
合同纠纷
(2016)桂民再24号
申请人
-
3000000
一、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和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 二、广西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 三、广西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逾期还款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1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并抵扣已支付的20万元款项); 四、驳回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56574元(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57元,广西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9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广西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元,广西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0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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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8
合同纠纷
(2015)桂民申字第1465号
申请人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5-12-14
9
合同纠纷
(2015)桂民申字第1464号
申请人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5-12-14
10
其他
(2014)青民二初字第839号
原告
原告:
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佳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7500000
一、被告广西佳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500000元; 二、被告广西佳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以本金75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三、驳回原告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5870元,由被告广西佳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000元、原告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870元。 上述各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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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7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11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23)桂民终34号
被上诉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3-03-22
2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桂01民初4352号
原告
原告:
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09
3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桂01民初4352号
原告
原告:
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05
4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桂01民初4352号
原告
原告:
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06
5
其他
(2016)桂民再23号
原告
原告:
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佳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16-03-14
6
其他
(2016)桂民再24号
原告
原告:
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福禄寿珠宝有限公司
--
2016-03-14
7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广西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3-19
8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广西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福禄寿珠宝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3-19
9
合同纠纷
(2014)青民二初字第838号
原告
原告:
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福禄寿珠宝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07-18
10
合同纠纷
(2014)青民二初字第839号
原告
原告:
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佳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06-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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