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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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10-16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12-22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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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京质监许字﹝2021﹞(开)00405769号-5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 6台压力容器的补领证书,同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 2021-03-04 | 2099-12-3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京质监许字﹝2023﹞(开)00439408号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 1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同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 2023-12-14 | 2099-12-3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911103026621537869 | 营业执照 | 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 | 2007-05-21 | 2057-05-20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
4 | (京经)﹝2021﹞SPJYHF-544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主体业态:单位食堂(职工食堂); 经营场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一街8号院1号楼地下一层西北角;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更多 | 2021-06-23 | 2026-06-22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京质监许字﹝2021﹞(开)00405769号-3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 6台压力容器的补领证书,同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 2021-03-04 | 2099-12-3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21301101152018040009 | -- | 注册登记 | -- | --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7 | 京质监许字﹝2021﹞(开)00405769号-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 6台压力容器的补领证书,同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 2021-03-04 | 2099-12-3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京质监许字﹝2022﹞(开)00404656号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 1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同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 2022-03-09 | 2099-12-3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京质监许字﹝2021﹞(开)00405769号-4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 6台压力容器的补领证书,同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 2021-03-04 | 2099-12-3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21301101152018040010 | -- | 注册登记 | -- | --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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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1)京0115民初444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 | 28558 | 一、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的工资6720.58元;
二、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38.16元;
三、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2019年1月16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8299.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5-08 |
2 | 劳动争议 | (2020)京0115民初14236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 | 驳回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0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京0115执449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Y某某、北京鑫高富贸易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Y某某、北京鑫高富贸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Y某某、北京鑫高富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6-08 |
4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京0115民初14644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金旅视界广告有限公司 | 37444.4 | 一、被告北京金旅视界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费37444.4元;
二、被告北京金旅视界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744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4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元,由被告北京金旅视界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12-01 |
5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京0115民初14642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金旅视界广告有限公司 | 50945 | 一、被告北京金旅视界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费50945元;
二、被告北京金旅视界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09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4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元,由被告北京金旅视界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10-27 |
6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京0115民初14640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金旅视界广告有限公司 | 34650 | 一、被告北京金旅视界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费34 650元;
二、被告北京金旅视界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4 6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元,由被告北京金旅视界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10-27 |
7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京0115民初14638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金旅视界广告有限公司 | 36309.2 | 一、被告北京金旅视界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费36309.2元;
二、被告北京金旅视界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6309.2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元,由被告北京金旅视界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10-27 |
8 | 其他 | 2015年大执字第0183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9-16 |
9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2)大民初字第3627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雅道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316680 | 一、原告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雅道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签订的《合同书》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解除;二、被告北京雅道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加工费三十一万六千六百八十元;三、被告北京雅道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三十一万六千六百八十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四、驳回原告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雅道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2-06-1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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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示催告 | -- | --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15-08-23 | |
2 | 裁判文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北京智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13-12-21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承揽合同纠纷 | 北京智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13-09-04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承揽合同纠纷 | 《家电大视野》杂志社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12-07-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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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1)京0115民初444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3)大民初字第3378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智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13-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