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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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21)闽01民终619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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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2
物权保护纠纷
(2021)闽0112民初1042号
原告
原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
被告: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
--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位于长乐区××镇××村××街××号的原玉田税务所办公楼【产权证号:闽航国用(2013)第××号】及位于长乐区江田镇江××村下杭尾的原江田税务所办公楼【产权证号:闽航国用(2015)第××号】腾空,并交还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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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返还原物纠纷
(2021)闽0112民初1041号
原告
原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
被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分公司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2021-05-21
2
返还原物纠纷
(2021)闽0112民初1042号
原告
原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
被告: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2021-05-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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