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

正常 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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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裁判文书 2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224民初505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
--
驳回原告J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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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8
2
其他
(2021)粤0224执974号
申请人
-
--
本院(2021)粤0224执9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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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3
--
(2021)粤0224民初1057号
原告
原告:
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
被告:
仁化县永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50980
一、限仁化县永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支付2019年、2020年两年租金共计169936元及违约金50980元,合计220916元; 二、驳回原告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7元(原告已预交),由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负担155元,由仁化县永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215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迳付给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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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4
--
(2021)粤0224民初1186号
被告
-
45600
一、解除仁化县永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的《精准扶贫产业发展合同》; 二、限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仁化县永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45600元; 三、驳回仁化县永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895元(原告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565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合计11550元,由仁化县永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5540元,由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负担601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迳付给仁化县永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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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5
其他
(2021)粤0224执975号
申请人
-
--
本院(2021)粤0224执9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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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6
--
(2021)粤0224民初739号
原告
原告:
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
被告:
韶关绿丰泰畜牧有限公司,L某某
180128
限被告韶关绿丰泰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租金138560元; 限被告韶关绿丰泰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违约金41568元; 被告L某某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韶关绿丰泰畜牧有限公司、L某某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951元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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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7
其他
(2021)粤0224民初740号
原告
原告:
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
被告:
仁化县丹仁南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306930
一、限被告仁化县丹仁南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建设本金236100元; 二、限被告仁化县丹仁南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违约金708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仁化县丹仁南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案件受理费2952元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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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8
其他
(2018)粤02行终141号
被上诉人
-
50
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203行初15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扶溪镇政府作出的扶府[2017]27号《关于“高”山L某某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和仁化县政府作出的仁府行复[20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由扶溪镇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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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9
其他
(2018)粤0203行初15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
10000
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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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1
10
其他
(2018)粤02行终76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C某某、X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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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3)粤0224民初351号
原告
原告:
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
被告:
韶关绿丰泰畜牧有限公司,L某某
仁化县人民法院
2023-04-28
2
合同纠纷
(2021)粤0224民初739号
原告
原告:
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
被告:
韶关市绿丰泰畜牧有限公司,L某某
仁化县人民法院
2021-09-06
3
合同纠纷
(2021)粤0224民初740号
原告
原告:
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
被告:
仁化县丹仁南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仁化县人民法院
2021-09-06
4
其他
(2018)粤0203行初15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仁化县人民政府,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罗水生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2018-07-11
5
其他
(2018)粤0203行初15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仁化县人民政府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2018-07-11
6
其他
(2018)粤0203行初6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X某某
被告:
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仁化县人民政府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2018-03-22
7
--
(2014)韶仁法行初字第2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
仁化县人民法院
2014-12-02
8
--
韶仁法行初字第5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
仁化县人民法院
2014-03-27
9
--
(2014)韶仁法行初字第5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
仁化县人民法院
2014-03-27
10
--
(2014)韶中法行终字第1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仁化县扶溪镇人民政府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3-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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