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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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 ...更多 | 警告,罚款237.5万元 | 2375000 |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 2022-12-30 | 苏银罚字〔2022〕第7号 | |
2 | 流动资金贷款“三查”不到位 |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 300000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 | 2021-09-30 |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32号 | |
3 | 对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三查”不到位负管理责任 | 罚款人民币6万元 | 60000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 | 2021-09-30 |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38号 | |
4 | 个人消费贷款流入房地产领域、贷款资金转存银票保证金、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人民币90万元 | 900000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 | 2020-12-31 |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45号 | |
5 | 对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流入房地产领域行为负管理责任 | 罚款人民币6万元 | 60000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 | 2020-12-31 |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44号 | |
6 | 对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转存银票保证金行为负管理责任 | 罚款人民币6万元 | 60000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 | 2020-12-31 |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43号 | |
7 | 贷款“三查”不尽职 |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 400000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 | 2020-09-09 |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 | |
8 | 对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不尽职负管理责任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 60000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 | 2020-09-09 |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14号 | |
9 | 对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不尽职负管理责任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 60000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 | 2020-09-09 |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 | |
10 | 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为25万元 | 250000 |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 2019-12-23 |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43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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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0000533﹞公司备案﹝2021﹞第01050003号 | 公司备案 | 公司备案 | 2001-11-27 | 2099-12-31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通银监复〔2018〕20号 | -- | 核准汪志鸿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行长任职资格 | -- | 2099-12-31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分局 | |
3 | 91320000732252238K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2021-08-04 | 2099-12-31 |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320582201909270101 | 施工许可证 | 科技业务楼(本次申请不含装修、智能化工程) | 2019-09-27 | 2099-12-31 |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锡银保监复﹝2021﹞113号 |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关于核准王颖秋任职资格的批复 | 核准王颖秋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行长任职资格。 | 2021-05-19 | 2099-12-31 |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 | |
6 | 通银监复〔2016〕47号 | -- | "一、同意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开业,地址为: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33号。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总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更多 | -- | 2099-12-31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分局 | |
7 | 通银监复〔2016〕48号 | -- | "一、同意你行筹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二、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你行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最长期限为3个月。" ...更多 | -- | 2099-12-31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分局 | |
8 | CG1612280001 | -- | 店招备案 | -- | 2099-12-31 | 城管局行政服务科 | |
9 | 320582202006110103 | 施工许可证 | 塘桥支行装饰工程 | 2020-06-11 | 2099-12-31 |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通银监复〔2016〕53号 | -- | 核准张建文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行长任职资格 | -- | 2099-12-31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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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鲁0215执5954号 | 其他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4-02-19 |
2 | -- | (2023)苏0682民初7382号 | 其他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 被告: 贲某某,马某某 | 103970.27 | 一、被告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借款本金100970.27元及利息(截止2023年2月28日的逾期履行14691.19元,以及自2023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00970.27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
二、被告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被告马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5元,由被告贲某某、马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3-09-25 |
3 | -- | (2023)鲁0215执2650号 | 其他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9-22 |
4 | -- | (2023)苏0706执1698号之一 | 其他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更多 | 2023-07-25 |
5 | -- | (2022)苏0706执恢1137号之二 | 其他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更多 | 2023-06-28 |
6 | -- | (2023)鲁0215执1473号 | 其他 | - | --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5民初118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5-31 |
7 | -- | (2023)苏0582民初636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41994.58 | 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1994.58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2月20日,罚息1363.06元、复利14.48元,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元、保全费470元,合计912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5-29 |
8 | -- | (2023)鲁0215执1464号 | 其他 | - | -- | 终结(2023)鲁0215执14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5-29 |
9 | -- | (2023)鲁0215执1476号 | 其他 | - | --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5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5-29 |
10 | -- | (2023)苏0582民初5792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46264.93 | 一、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3264.93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2月13日,利息890.77元、罚息91.43元、复利17.89元,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5-2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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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C某某、Q某某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W某某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4-04-08 | |
3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F某某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4-03-11 | |
4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C某某、L某某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4-02-27 | |
5 | 开庭传票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青岛三元豪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2024-02-08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F某某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4-01-18 | |
7 | 裁判文书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L某某、Z某某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4-01-03 | |
8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X某某、H某某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3-12-28 | |
9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G某某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3-11-23 | |
10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3-11-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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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苏0211民初385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L某某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
2 | -- | (2024)苏0211民初3846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
3 | -- | (2024)苏0211民初3852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
4 | -- | (2024)苏0211民初3847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
5 | -- | (2024)苏0582民初4758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W某某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4-05-08 | |
6 | -- | (2024)苏0211民初228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7 | -- | (2024)苏0211民初2279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8 | -- | (2024)苏0211民初2278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L某某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9 | -- | (2024)苏0211民初2278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L某某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10 | -- | (2024)苏0211民初2280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