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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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更多 | 2023-07-10 | 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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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甘0723执143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2)甘0723执15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1-17 |
2 | 合同纠纷 | (2017)甘0702民初1014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被告: 临泽县景盛现代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市新合作惠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正,A某某,临泽县景盛奶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 2294768.89 | 一、被告临泽县景盛现代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承担利息294768.89元(清至2017年9月1日),合计2294768.89元,并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
二、被告张掖市新合作惠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A某某、A某某、临泽县景盛奶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54元,减半收取12827元,由被告临泽县景盛现代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交纳,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向原告退还受理费128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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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临泽县富民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临泽县景盛奶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 临泽县人民法院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