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白塔初级中学

正常 长三角华东
宁启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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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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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苏0722执122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6)苏07民终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协议,自不履行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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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2
合同纠纷
(2015)连东民初字第02250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东海县白塔初级中学,东海县教育局
1104028.05
一、被告白塔初级中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人民币312014.02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白塔初级中学应在2016年1月13日之前、2016年3月25日之前、2016年10月5日之前分别支付原告人民币88928.245元、138591.28元、564494.5元,如被告白塔初级中学未在以上期限之前支付原告相应款项,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从相应款项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740元,由白塔初级中学承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支付以上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8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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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9)苏0722民初6448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W某某,W某某,C某某,东海县白塔初级中学
东海县人民法院
2019-08-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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