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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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豫1521民初2109-1号 | 被告 | 原告: 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罗山县宝元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 准许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07-21 |
2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2)豫1521民初1823号 | 第三人 | 原告: 信阳市久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信阳市康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28927.45 | 一、被告信阳市康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信阳市久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128927.45元。被告Z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信阳市久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00元,由信阳市康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7-21 |
3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1)豫15民终5889号 | 第三人 | - | -- |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1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信阳市久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78元,由信阳市久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2-16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豫1521民初300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罗山县宝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13927.4 | 一、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6963.7元;其中该款中的2988.7元,直接支付至原告L某某儿媳Z某某的银行账户内(户名:Z某某,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罗山县支行,账号:6210-9851-5100-8350-638);该款中的3975元,直接支付至被告H某某的银行账户内(户名:H某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罗山县支行,账号:6228-4823-9859-8323-679)。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已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9-29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豫1521民初230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罗山县宝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9835.56 | 一、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7417.78元(含垫付款);
二、被告H某某垫付款5000元从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L某某款中结算扣除其承担诉讼费25元后余4975直接退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结算,一项赔款支付给原告L某某2442.78元(户名:L某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罗山县支行;卡号:62×××77);支付给被告H某某4975元(户名:H某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罗山县支行;卡号:62×××79)。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H某某和罗山县宝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经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8-25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豫1521民初196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罗山县宝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众城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 2021-06-16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豫1521民初196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罗山县宝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众城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 2021-06-16 |
8 | 其他 | (2021)豫1521行审80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准予执行罗山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L某某资罚决字[2020]第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决定:责令罗山县宝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规划1429㎡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违法行为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准予执行罗山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L某某资罚决字[2020]第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决定:对非法占用1429㎡一般耕地的行为处以1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14290元(已缴纳)。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1-05-13 |
9 | 其他 | (2021)豫1521行审78号 | 被执行人 | - | -- | 对罗山县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1-04-09 |
10 | 其他 | (2021)豫1521行审71号 | 被执行人 | - | -- | 对罗山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L某某资罚决字〔2020〕第205号决定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1-04-0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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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信阳立德高机电有限公司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2-11-15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租赁合同纠纷 | 信阳立德高机电有限公司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2-09-22 | |
3 | 裁判文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罗山县鑫辉光电有限公司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0-12-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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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罗山县宝元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罗山县宝元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3 | -- | --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罗山县宝元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4-01-23 | |
4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豫1521民初3050号 | 原告 | 原告: 罗山县宝元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信阳立德高机电有限公司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2-11-08 | |
5 | 其他 | -- | 原告 | 原告: 罗山县宝元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信阳立德高机电有限公司,G某某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2-10-25 | |
6 | 合同纠纷 | (2022)豫1521民初1823号 | 第三人 | 原告: 信阳市久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信阳市康茂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2-07-18 | |
7 | 合同纠纷 | (2022)豫1521民初1823号 | 第三人 | 原告: 信阳市久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信阳市康茂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2-06-10 | |
8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1)豫15民终5889号 | 其他 | - |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09 | |
9 | 追偿权纠纷 | (2021)豫1521民初3271号 | 第三人 | 原告: 信阳市久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1-10-13 | |
10 | -- | (2021)豫1521民初230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罗山县宝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