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陈明谈
91360123573634078D
50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拟建项目1项;中标业绩1项;四库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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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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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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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36

法院公告 6

开庭公告 30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60123573634078D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铝型材、门窗密封件,五金配件、塑料颗粒,建筑用、工业用硅酮胶生产、销售;房屋租赁;金属表面处理溶剂、装饰材料着色剂(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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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2
2031-05-11
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安义国税 许准 〔2016〕 4056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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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安义县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3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赣0123民初1196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陈湘黔
60170
一、被告陈湘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0085元; 二、被告陈湘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以3008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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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2
其他
(2022)赣0123执50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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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赣0123执505号之一
申请人
-
--
中止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21)赣0123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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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赣0123执506号
申请人
-
137860.41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禄友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3.786041万元及利息、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T某某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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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赣0123执505号
申请人
-
62748.16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博瑞(厦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冼红霞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274816万元及利息、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泰博瑞(厦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冼红霞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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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赣0123民初2802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238643.91
一、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02348.5元及截至2021年11月2日的逾期还款利息25946.91元; 二、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1月3日起,以10234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T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被告T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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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赣0123民初3053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泰博瑞(厦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
61956.16
一、被告泰博瑞(厦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61956.16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资金占用费(逾期还款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以19956.1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以29956.1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以39956.16元为基数;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以49956.1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以69956.1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4956.16元为基数,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以64956.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19日起,以61956.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X某某对被告泰博瑞(厦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792元,由被告泰博瑞(厦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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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0123执866号之一
申请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连金溢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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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0123执866号
申请人
-
409874.74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金溢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0.987474万元及利息、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大连金溢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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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01民终637号
上诉人
-
1081111
一、维持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3民初96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3民初9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上诉人J某某、Z某某对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3民初96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中上诉人大连金溢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审原告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147元,均由大连金溢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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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法院公告 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金瑞强工贸有限公司
安义县人民法院
2023-12-29
2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金瑞强工贸有限公司
安义县人民法院
2023-11-13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追索权纠纷
山东绿地泉景门窗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峰晖置业有限公司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10-30
4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久天玻璃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Z某某
安义县人民法院
2019-08-28
5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L某某
安义县人民法院
2019-06-20
6
公示催告
--
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17-08-27
7
公示催告
--
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17-03-09

开庭公告 3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赣0123民初2238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山西金瑞强工贸有限公司
安义县人民法院
2023-12-29
2
--
(2023)赣0123民初2238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山西金瑞强工贸有限公司
安义县人民法院
2023-12-2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赣0123民初2240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晨辉聚源工贸有限公司
安义县人民法院
2023-11-2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赣0123民初2240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晨辉聚源工贸有限公司
安义县人民法院
2023-11-20
5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国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2023-10-0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鲁0724民初4327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国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临朐县人民法院
2023-10-0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赣0123民初1804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力业美锦型材有限公司
安义县人民法院
2023-09-04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赣0123民初1804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力业美锦型材有限公司
安义县人民法院
2023-09-04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鲁0724民初4327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国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临朐县人民法院
2023-08-15
10
票据纠纷
(2022)粤0112民初28256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奋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瓯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绍兴永恒置业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安徽鹤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水润昔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3-07-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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