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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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年度,筑工商异列字【2015】4096号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5-07-08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筑工商异移字【2016】155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6-07-04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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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黔05民终807号 | 被上诉人 | - | 2964000 |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12元,由上诉人毕节市金源煤矿自行退回 ...更多 | 2018-05-02 |
2 | 其他 | (2016)黔2322民初735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深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煤田地质局 被告: 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仁县华冶矿业有限公司,兴仁县国保煤矿,王大成,浙江华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 1799667.28 | 一、由被告兴仁县国保煤矿、被告兴仁县华冶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带清偿原告贵州深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一四二队工程欠款人民币1799667.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1799667.28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从2013年6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王大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贵州深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一四二队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19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人民币24630元,由被告兴仁县国保煤矿、被告兴仁县华冶矿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大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6-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