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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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陕10民终9号 | 上诉人 | - | 52000 | 一、撤销丹凤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第一条,维持第二条。
二、由上诉人陕西省丹凤中学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D某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0756.57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鉴定费1600元,共计2700元,由被上诉人D某某承担1890元、上诉人陕西省丹凤县中学承担8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上诉人陕西省丹凤县中学承担1000元,被上诉人D某某承担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2-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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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 (2018)陕10民终9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省丹凤中学 被告: D某某 |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