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何李
9151011576538056X3
5500万元人民币
-
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海科路东段88号附901号1栋9层901号
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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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3

裁判文书 2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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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
2099-12-31
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12010163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批准
2022-12-01
2025-12-0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2019年第185号通告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批准
2019-12-18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2019年第185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批准
2019-12-18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
2017年第74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批准,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批准,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批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批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批准,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批准,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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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
510115201904300000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名称1#厂房;建设地址:温江区百利路282号;建设单位:成都市坤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成都四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规模:15503.72(平方米);合同价格:2002;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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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2024-10-22
成都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旧标准
--
--
2099-12-31
工商局
8
2017年第20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批准
2017-02-10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9
510115201904300101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名称1#厂房;建设地址:温江区百利路282号;建设单位:成都市坤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成都四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规模:15503.72(平方米);合同价格:2002;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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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2024-10-22
成都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2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川1011执恢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已查封保全的财产,申请人要求续行查封保全的,应当在采取财产查封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保全的法律后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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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2
合同纠纷
(2021)川1011执恢6号
申请人
-
--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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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3
其他
(2020)川1011执恢4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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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4
其他
(2019)川1011执1102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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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5
合同纠纷
(2019)川0115民初3302号
原告
原告:
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新城西城市投资经营中心
2189356.62
成都新城西城市投资经营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89356.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189356.62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14元,由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57元,成都新城西城市投资经营中心负担121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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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6
其他
(2019)川01执复156号
申请人
-
--
驳回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3执异3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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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7
合同纠纷
(2019)川10民终243号
被上诉人
-
17350000
一、维持四川省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机械设备、周转材料、临时设施、设备、材料款等20万元。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钢管、扣件租金及资金占用费等合计4.2万元。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费115万元; 二、撤销四川省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五项,即: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从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未付工程款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未付工程款9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未付工程款8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驳回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未付工程款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未付工程款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未付工程款9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6年10月1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未付工程款8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80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802元,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720,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0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802元,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720,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00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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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8
其他
(2019)川0183执异36号
第三人
-
--
驳回异议人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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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9
合同纠纷
(2017)川1011民初2123号
原告
原告:
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
9350000
一、被告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从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未付工程款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未付工程款9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未付工程款8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二、被告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机械设备、周转材料、临时设施、设备、材料款等20万元; 三、被告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钢管、扣件租金及资金占用费等合计4.2万元; 四、被告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费115万元; 五、驳回原告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80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802元,由原告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由被告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6802元,被告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因原告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在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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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10
其他
(2018)川01执复350号
申请人
-
--
一、撤销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3执异34号异议裁定; 二、将发回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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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3)陕0702民初5327号
原告
原告:
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2023-10-31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川0115民初3302号
原告
原告:
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新城西城市投资经营中心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19-09-19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川10民终243号
被上诉人
-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09
4
其他
(2017)川1011民初2123号
原告
原告:
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2018-07-11
5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2018)川01民终3599号
上诉人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08
6
其他
(2017)川1011民初2123号
原告
原告:
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2017-11-14
7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2017)川0183民初1417号
原告
原告:
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邛崃市人民法院
2017-08-17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川1011民初2123号
原告
原告:
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2017-08-08
9
--
(2010)双流民初字第424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G某某,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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