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欢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丁晓兰
913201056713001356
10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建邺区长虹南路267-1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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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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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苏01民终6794号
第三人
-
9355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55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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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2
合同纠纷
(2020)苏01民终3270号
上诉人
-
295524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1220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南京欢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95524元; 三、驳回上诉人南京欢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650元,由上诉人南京欢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65元,由被上诉人L某某负担51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上诉人南京欢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03元,由被上诉人L某某负担49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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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3
合同纠纷
(2019)苏0106民初12207号
原告
原告:
南京欢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550000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南京欢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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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8
4
合同纠纷
(2019)苏01民终7025号
被上诉人
-
446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93元,由上诉人南京待密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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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5
合同纠纷
(2018)苏0106民初5902号
被告
原告:
南京待密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欢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446192
一、被告南京欢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京待密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租金446192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待密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76元,由原告南京待密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884元,被告南京欢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99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将该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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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6
合同纠纷
(2018)苏01民申584号
被申请人
-
--
准许W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2018-11-09
7
合同纠纷
(2018)苏0991民初52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被告:
季定陆,顾冬,江苏T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欢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93970.97
一、被告J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金1947475.04元、利息1666.73元、罚息144829.2元,合计2093970.97元(截止2018年5月2日)以及自2018年5月3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与借款凭证上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G某某、江苏T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欢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J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63元,减半收取118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82元,由被告J某某、G某某、江苏T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欢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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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8
合同纠纷
(2017)苏0106民初9906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京田文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35694
一、被告南京田文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W某某租金5694元、押金30000元,合计35694元; 二、被告南京田文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3569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自2017年5月1日起给付原告W某某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950元,被告南京田文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将该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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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开庭公告 4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106民初2484号
原告
原告:
南京欢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财经大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2
--
(2024)苏0106民初2484号
原告
原告:
南京欢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财经大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4-05-10
3
--
(2024)苏0106民初2484号
原告
原告:
南京欢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财经大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4-04-17
4
--
(2023)苏0105民初18412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南京欢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01-24
5
--
(2023)苏0105民初18412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南京欢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01-24
6
--
(2023)苏0105民初19283号
第三人
原告:
南京财经大学
被告:
G某某,G某某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01-15
7
--
(2023)苏0105民初19283号
第三人
原告:
南京财经大学
被告:
G某某,G某某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01-03
8
--
(2023)苏0105民初19283号
第三人
原告:
南京财经大学
被告:
G某某,G某某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01-03
9
--
(2023)苏0105民初18412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南京欢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12-25
10
--
(2023)苏0105民初18412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南京欢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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