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门广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注销 京津冀华北
王海洪
91110113672848266Y
5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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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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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年顺民初字第07531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北京国门广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61685
被告北京国门广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G某某货款六万一千六百八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被告北京国门广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一元,由被告北京国门广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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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4)三中民终字第06537号
上诉人
-
2261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6元,由北京国门广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692元,由北京国门广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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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年顺民初字第0034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北京国门广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26178
被告北京国门广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S某某货款二十二万六千一百七十八元四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被告北京国门广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四十六元,由被告北京国门广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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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4)顺民初字第34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北京国门广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26178
被告北京国门广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S某某货款二十二万六千一百七十八元四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北京国门广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四十六元,由被告北京国门广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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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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