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恒瑞涂料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胡玉珍
91441900056779340P
30万元人民币
-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环城东路东城段3号广汇商贸中心2栋1705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1执22154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21)粤1971执221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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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1民初5000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恒瑞涂料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悦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和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62533.42
一、被告东莞悦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恒瑞涂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533.42元; 二、被告东莞悦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恒瑞涂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2533.42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河南和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东莞悦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2.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悦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和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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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1民初5000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恒瑞涂料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悦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和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3-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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