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纪昌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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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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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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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5)宁执字第58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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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8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4)宁执字第58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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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8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3)宁民初字第1514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宁晋县纪昌庄乡人民政府
50000
被告宁晋县纪昌庄乡人民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T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9.5元由被告宁晋县纪昌庄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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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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