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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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宁执字第58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12-28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宁执字第58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12-28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3)宁民初字第1514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宁晋县纪昌庄乡人民政府 | 50000 | 被告宁晋县纪昌庄乡人民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T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9.5元由被告宁晋县纪昌庄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