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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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冀0125民初100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行唐县北河乡人民政府 | 453692.37 | 被告行唐县北河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453692.37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负担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6元,减半收取计4053元,保全费2920元,由被告行唐县北河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8106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或者缓减免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12-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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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冀0125民初1006号 | 被告 | -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