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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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9-06-20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19-07-03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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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粤0305执644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17)粤0305民初5010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65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3-20 |
2 | 劳动争议 | (2018)粤0305执95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8)粤0305执9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3-2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民终10690号 | 上诉人 | - | 8408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绿微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1-22 |
4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粤0305民初1829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市绿微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65118.5 | 一、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3年6月、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的工资差额41873.5元。
二、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32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4-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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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粤03民终16509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市绿微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4 | |
2 | 加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深圳市绿微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国韵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天津市功能区审判区 | 2017-07-17 | |
3 | 加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深圳市绿微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国韵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天津市功能区审判区 | 2017-06-13 | |
4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粤0305民初5010号 | 其他 | -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5-23 | |
5 | 加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深圳市绿微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国韵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天津市功能区审判区 | 2017-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