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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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烟民申字第112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S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4-08-2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烟民申字第111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W某某、W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4-08-29 |
3 | 其他 | (2011)莱州商初字第595号 | 原告 | 原告: 莱州市金工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昌图县农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Z某某 | 156000 | 被告昌图县农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莱州市金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5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4840元,由被告昌图县农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额交纳本院,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应承担的4840元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2-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