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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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1098412 | (2024)闽0124执391号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2-28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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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字第35012420240000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准予许可 | 2024-03-26 | 2027-03-26 |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 | 用字第3501242024000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准予许可 | 2024-04-12 | 2027-04-12 |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 | 梅水利批﹝2023﹞15号 | 关于《闽清县南山片区纵二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 闽清县水利局文件<br>梅水利批﹝2023﹞15号<br><br>闽清县水利局关于《闽清县南山片区纵二道路<br>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意见<br><br>闽清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br>你单位上报的《闽清县南山片区纵二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相关申请审批材料收悉,经专家评审通过,根据《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br>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br>﹝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6公顷。<br>﹝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br>﹝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br>﹝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br>﹝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6201万元。<br>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br>﹝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br>﹝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br>﹝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br>﹝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br>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br>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意见、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br><br><br><br>闽清县水利局<br>2023年12月25日<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闽清县水利局办公室2023年12月25日印发<br> ...更多 | 2023-12-25 | 2099-12-31 | 闽清县水利局 | |
4 | 用字第35012420240000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准予许可 | 2024-02-29 | 2027-02-28 |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5 | 闽榕梅林地许可A﹝2024﹞2号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临时使用林地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 2024-01-11 | 2026-01-10 | 闽清县林业局 | |
6 | 闽榕梅林地审﹝2023﹞11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县级审批 | 无 | 2023-12-20 | 2025-12-19 | 闽清县林业局 | |
7 | 用字第35012420230001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准予许可 | 2023-11-03 | 2026-11-03 |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 | 用字第3501242023000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准予许可 | 2023-10-14 | 2026-10-14 |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9 | 20230032 |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 2023-12-07 | 2099-12-31 | 闽清县水利局 | |
10 | 用字第35012420230001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准予许可 | 2023-11-23 | 2026-11-23 |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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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闽0124民初1410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闽清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准许H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96元,减半收取计3548元,由H某某负担 ...更多 | 2022-08-17 |
2 | 合同纠纷 | (2021)闽0124民初2594号 | 被告 | 原告: 福州闽燕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闽清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775000 | 一、解除福州闽燕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闽清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签订的《闽清县体育中心辅助用房租赁合同》;二、闽清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州闽燕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775000元。案件受理费11550元,由闽清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01 |
3 | 合同纠纷 | (2021)闽0124民初2758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省俊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福鼎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闽清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 | 176776 | 一、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俊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余欠工程款176776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福建省俊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7元,由F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2-24 |
4 | 其他 | (2022)闽0124财保8号 | 申请人 | - | 55333459 | 一、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猫衍供应链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银行账户(账号:63×××20,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的存款502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猫衍供应链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银行账户(账号:63×××43,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的存款513345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闽清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2-02-17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闽0124民初187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H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闽清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151503.29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Z某某87333.5元(退还H某某20000元,还需支付67333.5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Z某某44169.79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H某某20000元;
四、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9元,减半收取1474.5元,由Z某某负担235.5元,榕城公司负担12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28 |
6 | 合同纠纷 | (2016)闽民申227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7-08-08 |
7 | 合同纠纷 | (2016)闽01民再106号 | 被告 | - | 75300 | 一、撤销本院(2016)闽01民终1918号及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H某某、W某某支付工程款合计人民币1093535.15元;
三、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H某某、W某某支付停工损失人民币70000元;
四、H某某、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300元;
五、驳回H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730元,由H某某、W某某负担33305元,地矿公司负担104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716元,减半收取6858元,由地矿公司负担6833元,H某某、W某某负担25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446元,由H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人民币33355元,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负担人民币240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5-04 |
8 | 其他 | (2015)榕执恢字第52-3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作出的(2001)榕经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由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2-24 |
9 | 合同纠纷 | (2016)闽01民监12号 | 被告 | - | -- |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16-10-20 |
10 | 合同纠纷 | (2016)闽01民终1918号 | 被告 | - | 6520857 | 一、维持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
二、变更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H某某、W某某支付工程款合计人民币1343535.15元"。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446元,由H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人民币21865元,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负担人民币3558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执行一审法院的决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7-2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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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租赁合同纠纷 | 福州市勇晟和建材有限公司,H某某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3-10-31 | |
2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L某某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01 | |
3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H某某、W某某、闽清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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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闽0124民初657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Y某某 被告: 闽清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4-15 | |
2 | -- | (2023)闽0124民初2532号 | 原告 | 原告: 闽清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新永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2-23 | |
3 | -- | (2024)闽0124民初138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闽清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2-20 | |
4 | -- | (2024)闽0124民初138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闽清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2-20 | |
5 | -- | (2023)闽0124民初2812号 | 原告 | 原告: 闽清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福州市勇晟和建材有限公司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1-17 | |
6 | -- | -- | 原告 | 原告: 闽清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永泰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新永闽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1-03 | |
7 | -- | (2023)闽0124民初2532号 | 原告 | 原告: 闽清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新永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1-03 | |
8 | -- | (2023)闽0124民初2812号 | 原告 | 原告: 闽清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市勇晟和建材有限公司,H某某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3-12-26 | |
9 | -- | -- | 原告 | 原告: 闽清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市勇晟和建材有限公司,H某某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3-12-26 | |
10 | -- | -- | 原告 | 原告: 闽清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永泰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新永闽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23-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