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哥拜耳涂料有限公司

注销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陈云鹏
91440400737573663Y
200万
-
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商贸物流中心华朋路11号之二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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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0-01-20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2022-09-17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川0107执4268号
其他
-
--
--
2018-08-14
2
其他
(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13号
被上诉人
-
84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珠海市飞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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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53号
原告
原告:
珠海哥拜耳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飞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83720
被告珠海市飞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哥拜耳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余额83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7元、财产保全费860元,合计1807元(原告珠海哥拜耳涂料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珠海市飞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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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武侯民初字第06838号
被告
被告:
珠海哥拜耳涂料有限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17-05-1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武侯民初字第06838号
被告
被告:
珠海哥拜耳涂料有限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16-06-1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