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环境保护局

正常 长三角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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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苏1324执恢865号
申请人
-
--
终结对被执行人江苏恒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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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2
其他
(2021)苏1324执恢375号
其他
-
--
--
2021-07-27
3
--
(2020)苏1324执恢55号
其他
-
--
--
2020-01-06
4
其他
(2019)苏1302行初282号
被告
原告:
泗洪县李豹水泥预制品厂
被告:
泗洪县环境保护局
10000
准许原告泗洪县李豹水泥预制品厂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泗洪县李豹水泥预制品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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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5
其他
(2019)苏1302行审214号
申请人
-
--
一、申请人泗洪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洪环罚决字﹝2018﹞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合计11万元,本院准予进入执行程序,由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加处罚款自2019年4月25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至被申请人江苏贝甜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交款或法院强制执行该款项之日止(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申请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江苏贝甜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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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6
其他
(2019)苏1302行审216号
申请人
-
110000
一、申请人泗洪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洪环罚决字﹝2018﹞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合计11万元,被申请人江苏吉豹机电有限公司已履行罚款2万元,对被申请人江苏吉豹机电有限公司未履行的9万元罚款,本院准予进入执行程序,由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加处罚款自2019年5月2日起,每日按未履行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至被申请人江苏吉豹机电有限公司交款或法院强制执行该款项之日止(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申请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江苏吉豹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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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7
其他
(2019)苏1302行审215号
申请人
-
130000
一、申请人泗洪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洪环罚决字﹝2018﹞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3万元,本院准予进入执行程序,由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加处罚款自2019年6月6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至被申请人江苏恒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交款或法院强制执行该款项之日止(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申请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江苏恒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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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8
其他
(2019)苏1302行审171号
申请人
-
600000
一、申请人泗洪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洪环罚决字[2018]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六十万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加处罚款自2019年4月13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至被申请人泗洪县甘露奶牛养殖场缴款或法院强制执行该款项之日止(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申请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泗洪县甘露奶牛养殖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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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9
其他
(2019)苏1302行审173号
申请人
-
101500
一、申请人泗洪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洪环罚决字[2018]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十万一千五百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加处罚款自2019年3月8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至被申请人宿迁市弘力建材有限公司缴款或法院强制执行该款项之日止(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申请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宿迁市弘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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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10
其他
(2019)苏1302行审172号
申请人
-
560000
一、申请人泗洪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洪环罚决字[2018]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五十六万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加处罚款自2019年4月13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至被申请人宿迁武夷炭业有限公司缴款或法院强制执行该款项之日止(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申请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宿迁武夷炭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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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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