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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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粤0705民初5129号 | 原告 | 原告: 江门市燕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钧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80743.66 | 一、被告江门市钧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燕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用730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10月9日起以实欠广告费用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门市钧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燕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00元;三、驳回原告江门市燕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4.81元、财产保全费1016.81元,合共2171.62元(已由原告江门市燕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预交2162.83元),由原告江门市燕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19.17元,被告江门市钧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52.45元。原告江门市燕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1943.6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钧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用1952.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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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告合同纠纷 | (2022)粤0705民初5129号 | 原告 | 原告: 江门市燕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钧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2-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