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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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105民初1138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省安野澳牛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牛艺舫食品有限公司 | 43568.85 | 被告福建牛艺舫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安野澳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568.8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3568.85元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自2016年1月13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975.45元,减半交纳为487.725元,由被告福建牛艺舫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