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教育局

正常 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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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闽07民终1136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98.30元,由上诉人松溪县教育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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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2
2
合同纠纷
(2022)闽0724民初286号
被告
原告:
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松溪县教育局
587708
被告松溪县教育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8770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25日起计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98.30元,减半收取计4849.15元,由被告松溪县教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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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3
合同纠纷
(2021)闽0724民初22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松溪县教育局,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87708
一、被告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587708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7元,减半收取计4838.50元,由被告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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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闽0724民初22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松溪县教育局,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松溪县人民法院
2021-05-10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闽0724民初22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松溪县教育局,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松溪县人民法院
2021-05-10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闽0724民初22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松溪县教育局,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松溪县人民法院
2021-0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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