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2)浙0111民初236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蓝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咸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55000 | 一、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咸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蓝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失55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杭州蓝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5元,减半收取1317.5元,由原告杭州蓝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6.5元,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咸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621元。
原告杭州蓝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咸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浙01民终4326号 | 上诉人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04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浙0111民初236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蓝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咸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2-02-15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浙0111民初6271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蓝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咸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1-06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浙0111民初6271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蓝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咸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