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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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川09民终824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G某某、C某某、W某某、C某某、C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07-18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川0904民初474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C某某,W某某,C某某,C某某1 被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居供电分公司 | 374299.26 |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居供电分公司赔偿G某某、C某某、W某某、C某某、C某某1因C某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87149.63元,品迭已支付的20000元,还应赔偿167149.6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G某某、C某某、W某某、C某某、C某某1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0元,G某某、C某某、W某某、C某某、C某某1共同承担1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11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川0904执59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9)川0904执5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8-05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川09民终341号 | 上诉人 | - | 956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居供电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5-14 |
5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川0904民初9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D某某,D某某,D某某 被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居供电分公司 | 91360 | 由被告明星电力公司安居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W某某、D某某、D某某、D某某共计人民币21345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W某某、D某某、D某某、D某某负担1458元,由被告明星电力公司安居分公司负担626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时一并给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03 |
6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川0904民初221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G某某,G某某,G某某 被告: W某某,F某某,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居供电分公司 | 385566.19 | 一、W某某赔偿L某某、G某某、G某某、G某某因G某某死亡造成的医疗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96589.37元的50%即148294.69元,扣除W某某已支付的医疗费27494.87元、现金50000元外,被告W某某还应赔偿L某某、G某某、G某某、G某某70799.82元,F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居供电分公司赔偿L某某、G某某、G某某、G某某因G某某死亡造成的医疗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96589.37元的30%即88976.81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L某某、G某某、G某某、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W某某负担550元,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居供电分公司负担350元,L某某、G某某、G某某、G某某负担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2-19 |
7 | 其他 | (2018)川0903行初39号 | 第三人 | 原告: C某某 被告: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000 | 被告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核定支付原告C某某所受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22 |
8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川09民终966号 | 上诉人 | - | 5056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元,由上诉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居供电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0-16 |
9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川09民终902号 | 被上诉人 | - | 199500 | 准许上诉人L某某、G某某、G某某、G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2145元,由上诉人L某某、G某某、G某某、G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10-12 |
10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川0904民初93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居供电分公司 | 28154.45 | L某某受伤后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续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93848.15元,由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居供电分公司赔偿28154.4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其余损失由L某某自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元、鉴定费2600元,共计3664元,由L某某负担2600元,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居供电分公司负担10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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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D某某,L某某,Q某某 被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居供电分公司,安居区常理镇人民政府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2022-06-28 | |
2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D某某,L某某,Q某某 被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居供电分公司,安居区常理镇人民政府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2022-05-24 | |
3 |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 (2022)川0904民初84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居供电分公司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2022-05-19 | |
4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2020)川0904民初474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C某某,W某某,C某某,C某某 被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居供电分公司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2020-05-14 | |
5 | 其他 | (2019)川0904民初9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D某某,D某某,D某某 被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居供电分公司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2019-02-13 | |
6 | 其他 | (2018)川0904民初221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G某某,G某某,G某某 被告: W某某,F某某,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居供电分公司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2019-01-08 | |
7 | 其他行政管理 | (2018)川0903行初39号 | 第三人 | 原告: C某某 被告: 遂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0-17 | |
8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2018)川09民终966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居供电分公司 被告: L某某 |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9 | |
9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2018)川0904民初93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居供电分公司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2018-07-03 | |
10 | 其他 | (2018)川0904民初75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G某某,G某某,G某某 被告: W某某,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居供电分公司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2018-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