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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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22-09-27 |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 丁昊 | 2022-09-27 | 2099-12-31 |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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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陕0103民初1163号 | 被告 | 被告: 西安碑林城市有机更新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 2153022.44 | 一、被告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折价补偿款796397.47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反诉原告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符合工商管理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1356397.4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74元,原告C某某已经预交,由C某某承担25744元,由被告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13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8357.5元,反诉原告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反诉被告C某某承担8357.5元;故综上,关于本诉与反诉受理费,应由C某某一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10-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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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陕0103民初4946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Y某某 被告: L某某,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碑林城市有机更新有限公司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9 | |
2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3)陕0103民初5665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若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碑林城市有机更新有限公司,四川长盛鼎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
3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3)陕0103民初5665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若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碑林城市有机更新有限公司,四川长盛鼎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