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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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豫02执46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温县海旺弘亚置业有限公司、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温泉店、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R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开封华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0-09-16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豫01民终9149号 | 被告 | - | 4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开封华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5-10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豫0105民初8103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开封华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开封华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G某某 | 40000 | 一、被告开封华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192.85元;
二、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192.8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开封华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400元,被告G某某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19-03-18 |
4 | 合同纠纷 | (2010)汴民终字第248号 | 被上诉人 | - | 238032 | 一、维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C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开封华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租金196779元,以及自2009年12月1日至腾房之日的租金,每月按5003元计算;支付给开封华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0000元以及滞纳金(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C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250元,由开封华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各承担2050元,C某某各承担4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0-06-21 |
5 | 其他 | (2010)汴民终字第248号 | 被上诉人 | - | 238032 | 一、维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C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开封华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租金196779元,以及自2009年12月1日至腾房之日的租金,每月按5003元计算;支付给开封华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0000元以及滞纳金(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C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250元,由开封华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各承担2050元,C某某各承担4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0-06-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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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02民初142号 | 原告 | 原告: 开封华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温县海旺弘亚置业有限公司,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温泉店,温县海旺弘亚庄园酒店有限公司 |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