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王涛
911306847995591541
100415万元人民币
-
高碑店市团结东路3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4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9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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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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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9

法院公告 17

开庭公告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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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其他
对违反《反洗钱法》第32条有关规定对单位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对个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5000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16-12-27
银石罚反洗〔2016〕第11号

裁判文书 7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冀0684民初4538号
其他
原告:
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被告:
张某某,刘某
1030277.81
被告张某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贷款本金500000元、利息30277.81元(截止至2023年6月24日)及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5日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1元,由张某某、刘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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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
2
--
(2022)冀0684民初4589号
其他
原告:
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官营支行
被告:
Y某某,Y某某
1361863.77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官营支行借款本金540000元以及期内利息158511.20元、罚息123352.57元(以本金5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按照年利率9.2625%的1.3倍计算),并以欠付本金5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2625%的1.3倍计算的罚息以及复利(复利以未还期内利息158511.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9.2625%的1.3倍计算);二、被告Y某某对被告Y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官营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0元(已减半收取),由Y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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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6
3
合同纠纷
(2022)冀0684民初1879号
原告
原告:
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J某某,Z某某,C某某,N某某,L某某,Z某某
5504941.27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282941.27元,并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0.034375‰支付逾期罚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282941.27元为基数)至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22000元; 三、如果被告S某某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J某某、Z某某名下坐落于高碑店市文明南路东侧的房产(产权证号:高碑店市房权证文明路字第9××7号)及坐落于高碑店市七一路北侧、文明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高国用(2006)第0××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如果被告S某某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C某某、N某某名下坐落于白沟镇规划杜鹃路南侧、××街东侧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冀(2018)保白不动产权第0××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如果被告S某某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L某某、Z某某名下坐落于高碑店市起5号门市(不动产证号:冀(2018)高碑店市不动产权第0××6号)、第8号门市(不动产证号:冀(2018)高碑店市不动产权第0××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7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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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4
执行异议之诉
(2022)冀0627民初1000号
原告
原告:
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唐县泰华商贸有限公司,Q某某
--
本案按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2-04-25
5
合同纠纷
(2021)冀0684民初850号
原告
原告:
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保定华瑞化工有限公司,菁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占京,M某某
50874791.66
一、被告保定华瑞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借款期内的利息437395.83元; 二、被告保定华瑞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及复利(逾期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04125%(9.2625%*1.3)自2019年12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437395.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04125%自2019年12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坐落于涞水县义安镇庄疃村的不动产(房产证号码:涞水县房权证义安镇字第××、01××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保涞水国用(2016)第××、00××51、00××52、00××53、00××54、00××5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L某某、M某某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400元,由被告保定华瑞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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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6
其他
(2021)冀0684执保76号
其他
-
--
--
2021-03-09
7
合同纠纷
(2020)冀0684执恢110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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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8
合同纠纷
(2020)冀0684执176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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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9
合同纠纷
(2020)冀0684民初3548号
原告
原告:
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碑店市北城晟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河北迅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1313708.14
一、被告高碑店市北城晟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借款期间的利息313708.1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11月3日起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高碑店市北城晟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三、被告河北迅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高碑店市北城晟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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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10
其他
(2020)冀0684执保479号
其他
-
--
--
2020-10-29

法院公告 17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
高碑店市宏伟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23-06-01
2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Y某某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21-12-16
3
执行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冀0684执恢110号J某某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20-05-28
4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D某某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19-06-03
5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L某某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19-06-03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D某某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19-03-01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L某某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19-03-01
8
执行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15-04-08
9
执行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J某某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14-11-26
10
执行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14-01-15

开庭公告 4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冀0684民初1509号
原告
原告:
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骏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24-04-17
2
--
(2024)冀0684民初960号
原告
原告:
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菁莱皮具制造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24-04-09
3
--
(2024)冀0684民初561号
原告
原告:
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保定雅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24-03-18
4
--
(2024)冀06民终904号
上诉人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1
5
--
(2024)冀06民终1068号
被上诉人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9
6
--
(2024)冀06民终1068号
被上诉人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9
7
--
(2023)冀0684民初5270号
原告
原告:
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23-12-19
8
--
(2023)冀0684民初5470号
原告
原告:
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23-12-14
9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3)冀0684民初3274号
原告
原告:
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23-08-11
10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3)冀0684民初3274号
原告
原告:
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23-08-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