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北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吕赫
91210242744351911P
2000万元人民币
-
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市场大厦318-2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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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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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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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你单位2016、2017年度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丢失。
其他
罚款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05-05
大税二稽罚〔2022〕3号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辽0293民初976号
原告
原告:
大连北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
13597478.7
一、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北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炭货款6454839.35元; 二、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北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货款利息如下: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以2454839.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至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北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垫付的运费687800元; 四、驳回原告大连北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56元,由原告大连北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558元、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63898(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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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辽0293民初976号
原告
原告:
大连北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2019-04-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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