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张子一
915301127343340187
2000.75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福海乡西坝五家堆241号
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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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新标准
--
不详
--
2099-12-31
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云0112执101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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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2
合同纠纷
(2020)云01民终6406号
上诉人
-
2362993.26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对被告Z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变更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被告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工程款783994.4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783994.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一、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Z某某支付工程款783994.4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783994.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50元,由Z某某承担13800元,由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39.94元,由上诉人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2650元,予以退回11010.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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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3
合同纠纷
(2019)云0112民初121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子一
783994.4
一、被告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工程款783994.4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783994.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求;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Z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13800元,被告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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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4
其他
(2018)云01执恢530号
其他
-
--
未公布
2018-11-30
5
合同纠纷
(2018)云0324民初45号
被告
被告:
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
准许罗平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599.5元,由原告罗平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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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6
其他
(2015)昆执字第00175-1号
被执行人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执字第001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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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0
7
合同纠纷
(2016)云01执异350号
第三人
-
--
异议人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另行委托评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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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3
8
其他
(2016)云执复31号
申请人
-
--
驳回申请复议人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处的复议请求,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云01执异字第7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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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9
其他
(2015)昆执异字第285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异议人Z某某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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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4
10
用益物权纠纷
(2016)云执复27号
申请人
-
--
一、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云01执异97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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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9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罗平县人民法院
2018-04-22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云0111民初5456号
被告
原告:
昆明川路塑胶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恒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21-07-19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云01民终6406号
其他
-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4
3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18)云0324民初45号
被告
原告:
罗平县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
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罗平县人民法院
2018-07-20
4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18)云0324民初45号
被告
原告:
罗平县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
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罗平县人民法院
2018-02-2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