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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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要求,2022年11月至12月,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你公司代理的“广西道路运输运政及动态监控服务平台运维服务项目”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广西道路运输运政及动态监控服务平台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1-C3-000407-JGJD)竞争性磋商文件第34页“信誉业绩分”中含有“……(4)竞标人是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的得2分,满分2分”的内容,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文件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等不合理的限制条款,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部分“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更多 | 警告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2023-06-28 | 桂财监〔2023〕110号 | |
2 | 1.2016年(1)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招标中心报销印刷费、办公费等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及《2016-2018年发票自查情况表》,2016年取得的印刷费发票中有508830.00元,未能提供相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单据)、支付业务单位的支付凭证以及运输证明等,508830.00元发票报销款项实际上是转入你公司员工周海城、黄伯胜等人的个人帐户,其行为属于公司通过发票报销的形式发放员工工资薪金,未缴个人所得税。(2)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招标中心报销印刷费、办公费等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及《2016-2018年发票自查情况表》,2016年取得的办公用品发票中有512066.00元,未能提供相关的采购合同(或协议、单据)、支付业务单位的支付凭证以及运输证明等,其中:498066.00元发票报销款项实际上是转入你公司员工黄乃旺、甘武军等人的个人帐户,其行为属于公司通过发票报销的形式发放员工工资薪金,未缴个人所得税;14000.00元发票报销款项实际上是转入非你公司人员陈浩的个人帐户,其行为属于公司通过发票报销的形式支付劳务报酬,未缴个人所得税。2.2017年(1)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招标中心报销印刷费、办公费等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及《2016-2018年发票自查情况表》,2017年取得的印刷费发票中有2255658.50元,未能提供相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单据)、支付业务单位的支付凭证以及运输证明等,其中:1604293.50元发票报销款项实际上是转入你公司员工黄乃旺、黄伯胜等人的个人帐户,其行为属于公司通过发票报销的形式发放员工工资薪金,未缴个人所得税;651365.00元发票报销款项实际上是转入非你公司人员陈浩、封爱民等人的个人帐户,其行为属于公司通过发票报销的形式支付劳务...... ...更多 | 对你公司2016-2018年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罚款。 ...更多 | 10000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2020-04-01 | 桂税一稽罚〔2020〕3号 | |
3 | 2011年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共9份,金额190元。 | 缴纳罚款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2017-10-17 | 桂地税稽简罚〔2017〕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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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桂01民终4601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西景盛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8-24 |
2 | 合同纠纷 | (2019)桂0107民初1286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 509000 | 一、被告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L某某不能退赔50万元保证金的范围内向原告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式:以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数额为基数,从2019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被告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5000元;
四、被告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4000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861元,公告费350元,共计13211元,由原告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1元,被告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9-29 |
3 | 合同纠纷 | (2019)桂0107民初1273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 509000 | 一、被告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L某某不能退赔50万元保证金的范围内向原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式:以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数额为基数,从2019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被告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5000元;
四、被告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4000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947元,公告费350元,共计33297元,由原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697元,被告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9-29 |
4 | 合同纠纷 | (2019)桂0107民初1306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 509000 | 一、被告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L某某不能退赔50万元保证金的范围内向原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式:以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数额为基数,从2019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被告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5000元;
四、被告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4000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861元,公告费350元,共计13211元,由原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1元,被告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9-2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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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2019-10-24 | |
2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2019-10-24 | |
3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广西南宁市火烈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2019-10-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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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民终5896号 | 被上诉人 | -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0 | |
2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民终5897号 | 被上诉人 | -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0 | |
3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民终5895号 | 被上诉人 | -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0 | |
4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桂0103民初4776号 | 其他 | 原告: 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 被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7-19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武民二初字第351号 | 被告 | 原告: 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维科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 武鸣县人民法院 | 2015-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