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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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苏0116执587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苏0116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更多 | 2021-07-22 |
2 | 合同纠纷 | (2021)苏0116执587号 | 其他 | - | -- | 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更多 | 2021-07-22 |
3 | 合同纠纷 | (2021)苏0116执587号 | 其他 | - | -- | -- | 2021-07-22 |
4 | 合同纠纷 | (2020)苏0116民初138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启秀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 10000 | 准许原告南京启秀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启秀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9-18 |
5 | 合同纠纷 | (2019)苏01民终7822号 | 被上诉人 | - | 6937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359元,由上诉人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启秀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7-20 |
6 | 合同纠纷 | (2019)苏0116民初8392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南京鸿景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 11200 | 准许南京鸿景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鉴定费40000元,合计40040元,由南京鸿景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6-03 |
7 | 用益物权纠纷 | (2019)苏0116执3417号 | 申请人 | - | -- |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0-04-08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苏0116民初444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 Y某某,南京友正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 3100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3100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友正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南京友正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更多 | 2020-04-03 |
9 | 用益物权纠纷 | (2019)苏0116民初2778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 C某某 | 11200 | 一、解除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C某某于2003年11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2005年4月15日签订的《协议》;
二、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租金(租金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以12149.60元/年为标准计算)并返还上述协议书中的土地128.52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8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负担的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17 |
10 | 其他 | (2018)苏0116民初727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 100000 | 驳回原告Y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 ...更多 | 2019-01-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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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苏0116民初8392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鸿景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2020-06-08 | |
2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20)苏0116民初138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启秀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2020-05-14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苏0116民初444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 Y某某,南京友正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2020-04-03 |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苏0116民初444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 Y某某,南京友正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2020-02-06 | |
5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苏01民终7822号 | 被上诉人 | -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2 | |
6 | -- | (2019)苏01民终7822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启秀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30 | |
7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苏01民终7822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启秀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6 | |
8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苏01民终7822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2 | |
9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8)苏0116民初727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2019-01-22 | |
10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2016)苏01民终7519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