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饶茂华
91510400204352251X
87.8168万元人民币
-
市江南二路二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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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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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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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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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5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川0402执恢26号
2019-03-01
(2017)川0402民初1709号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川0402执异162号
被执行人
-
--
准许异议人人和公司、W某某、H某某撤回本案执行异议
2022-03-11
2
合同纠纷
(2021)川0402执恢16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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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402民初2576号
被告
原告:
攀枝花市联银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
175855.59
一、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攀枝花市联银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4262.25元、违约金21639.34元、律师费9954元,合计175855.59元;二、C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417元,由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C某某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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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4
其他
(2020)川0421执46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川0421执4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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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5
合同纠纷
(2020)川0402执81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对(2019)川040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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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6
合同纠纷
(2020)川0402执812号
被执行人
-
--
对(2019)川0402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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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7
合同纠纷
(2019)川0402民初3129号
被告
原告: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广场支行
被告:
饶茂华,Z某某,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6058806.94
一、R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广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借款正常利息529403.47元,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罚息; 二、R某某、Z某某于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以100514.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借款利息偿清之日止的复利。 三、R某某、Z某某于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以102222.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借款利息偿清之日止的复利; 四、R某某、Z某某于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以101111.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利息偿清之日止的复利; 五、R某某、Z某某于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借款利息偿清之日止的复利; 六、R某某、Z某某于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以102222.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借款利息偿清之日止的复利;七、R某某、Z某某于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以23333.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借款利息偿清之日止的复利; (以上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确定的以及本笔贷款已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之和,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八、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广场支行对现登记在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攀房权证东字第××号,他项权证书证号为攀房他证东字第××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就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1304元,由R某某、Z某某、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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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8
合同纠纷
(2019)川0402民初3128号
被告
原告: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广场支行
被告:
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5912761.98
一、饶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广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借款正常利息450871.95元,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罚息; 二、饶著于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支付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的借款利息产生的复利11018.08元(9994.34元+815.81元+207.93元=11018.08元),并以21983.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借款利息偿清之日止的复利; 三、饶著于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以102222.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借款利息偿清之日止的复利; 四、饶著于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以101111.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利息偿清之日止的复利; 五、饶著于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借款利息偿清之日止的复利; 六、饶著于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以102222.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借款利息偿清之日止的复利; 七、饶著于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以23333.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借款利息偿清之日止的复利; (以上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确定的以及本笔贷款已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之和,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八、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广场支行对现登记在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攀房权证东字第××号,他项权证书证号为攀房他证东字第××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就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3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0739元,由饶著、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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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9
合同纠纷
(2019)川0402执恢2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7)川0402民初1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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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10
合同纠纷
(2019)川0421民初429号
被告
原告: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
被告:
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饶茂华,Q某某,R某某,T某某,C某某,Q某某,Y某某,Y某某,P某某,F某某
12000000
一、由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偿还编号为A2H5012016000218号《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未付利息、复利、逾期罚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偿还义务,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有权对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用于担保借款的抵押物,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479号12栋办公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攀房权证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攀国用(2010)第03766号]、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479号附31号至附46号商业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攀国用(2010)第06801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由被告R某某、Q某某、R某某、T某某、C某某、Q某某、Y某某、Y某某、P某某、F某某对抵押物清偿债务后未清偿完的余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306元,由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R某某、Q某某、R某某、T某某、C某某、Q某某、Y某某、Y某某、P某某、F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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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R某某、Z某某、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19-09-06
2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R某某、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19-09-06
3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T某某、C某某
米易县人民法院
2019-05-09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1)川0402民初2576号
被告
原告:
攀枝花市联银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21-10-08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川0402民初3129号
被告
原告: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广场支行
被告:
R某某,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19-12-16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川0402民初3128号
被告
原告: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广场支行
被告:
R某某,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19-12-16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川0421民初429号
被告
原告: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
被告:
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R某某,F某某,Q某某,R某某,T某某,C某某,Q某某,Y某某,Y某某,P某某
米易县人民法院
2019-07-26
5
其他
(2016)川0402民初1420号
原告
原告:
攀枝花市康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立家投资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16-0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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