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祥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周志朋
914406057977750995
1500万元人民币
-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大金工业开发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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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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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佛440600118019
旧标准
--
普通货运
--
--
南海区交通局
2
新标准
加工,产销:压铸件,玻璃胶,硅酮结构胶,装饰五金,铝门窗配件.
2007-02-01
2099-12-31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914406057977750995
新标准
变更登记
2017-05-31
2099-12-31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南海核设通字﹝2017﹞第1700183534号
新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加工,产销:压铸件,玻璃胶,硅酮结构胶,装饰五金,铝门窗配件.
2017-05-31
2099-12-31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丹灶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粤0605民初32728号
申请人
-
947722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宇皓鑫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77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祥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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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1
2
--
(2022)粤0605执1817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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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5民初33973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祥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新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500436.2
一、中山市新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50218.1元予佛山市南海祥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二、中山市新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以242373.3元为本金从2020年12月11日起;以1045元为本金从2021年2月13日起;以6799.8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10日起,均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南海祥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祥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5053.28元,减半收取计为2526.64元,财产保全费为1771.09元,合计4297.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新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佛山市南海祥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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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5民初31579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祥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匠星门业有限公司
16440
佛山市南海区匠星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祥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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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5民初33973号
申请人
-
250218.1
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新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218.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1.09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祥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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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5民初32109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祥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双金狮门业有限公司
--
本案按佛山市南海祥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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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黔0113执1726号
其他
-
--
--
2021-06-25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605民初32728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祥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宇皓鑫门窗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3-02-0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605民初32728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祥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宇皓鑫门窗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3-01-1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5民初33973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祥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新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2-01-1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5民初32109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祥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双金狮门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12-29
5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2011)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33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派阁门窗技术有限公司,F某某
被告:
C某某,佛山市南海祥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12-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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