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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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沪0116民初8313号 | 其他 | 被告: 孙某,许某 | 1725293.26 | 一、被告孙某、许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某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借款本金824232.36元;
二、被告孙某、许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某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截止至2023年6月19日的利息32653.02元、罚息1522.50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息856885.38元,自2023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5个基点后再上浮50%标准计算的罚息;
三、被告孙某、许某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律师费10000元;
四、如果被告孙某、许某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某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可与被告孙某、许某协议,以“沪(2020)金字不动产证明第18000825号”抵押权登记证载明的房产(上海市金山区)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还款义务部分,归被告孙某、许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某、许某继续清偿;
五、驳回原告某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31.99元,由原告某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负担171元,由被告孙某、许某共同负担6160.99元,财产保全费4951.99元,由被告孙某、许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更多 | 2023-06-25 |
2 | -- | (2023)沪0116民初6612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 被告: 上海恒安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 | 20086190.01 | 一、被告上海恒安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23年2月22日的期内利息32,375元;二、被告上海恒安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24日的罚息21,302.08元、复利137.93元及以本金与期内利息之和5,032,375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和复利;三、被告L某某、L某某应在10,000,000元最高本金余额内对被告上海恒安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L某某、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上海恒安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588.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588.35元(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预缴),由被告上海恒安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更多 | 2023-06-13 |
3 | -- | (2023)沪0116民初8312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 被告: W某某,Z某某 | 846488.92 | 一、被告W某某、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借款本金407,333.52元;二、被告W某某、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截至2023年4月17日的利息7,490.48元、罚息238.92元,并支付以上述借款本息414,824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4.5个基点后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罚息;三、被告W某某、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律师费16,602元;四、如果被告W某某、Z某某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可与被告W某某协议,以“沪(2019)金字不动产证明第1800331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房产(位于上海市金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数额部分,归被告W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W某某、Z某某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87.49元,财产保全费2,678.32元,合计6,565.81元,由被告W某某、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更多 | 2023-06-13 |
4 | -- | (2023)沪0116民初8073号 | 被告 | 原告: 俞某,Y某某 被告: 朱某,何某,徐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Z某某 | -- | 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 2023-06-02 |
5 | -- | (2023)沪0116民初8313号 | 其他 | - | 886398.04 | 冻结被申请人孙某、许某银行存款886398.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5-26 |
6 | -- | (2023)沪0116民初8312号 | 申请人 | - | 431664.92 | 冻结被申请人W某某、Z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31,664.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5-24 |
7 | -- | (2023)沪0116民初6612号 | 申请人 | - | 5213385.01 |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恒安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213,385.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4-21 |
8 | -- | (2023)沪0116民初3125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 被告: F某某,L某某 | 1406680.3 | 一、被告F某某、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借款本金1,323,310.83元;二、被告F某某、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截至2023年3月20日的借款利息76,341.25元、罚息7,028.22元及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1,323,310.83元为基数,按照案涉《个人一手房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三、如果被告F某某、L某某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可与被告F某某、L某某协议,以“沪(2021)嘉字不动产证明第13050348号”抵押登记证载明的房地产(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汇源路778弄15号1002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按该财产抵押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数额部分归被告F某某、L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F某某、L某某继续清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71.1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负担232.19元,由被告F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8,6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F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更多 | 2023-03-27 |
9 | -- | (2023)沪0116民初3126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 被告: J某某 | 826965.87 | 一、被告J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借款本金786,415.98元;二、被告J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截至2023年3月20日止的利息38,423.14元、罚息2,126.75元,及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786,415.98元为基数,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算);三、如果被告J某某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可与被告J某某协议,以“沪(2018)金字不动产证明第1801467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房产(位于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村XX号XX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数额部分,归被告J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J某某继续清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34.53元,财产保全费4,754.53元,合计10,889.06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更多 | 2023-03-22 |
10 | 合同纠纷 | (2023)沪0116民初205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 被告: Y某某,P某某 | 1351047.13 | 一、被告Y某某、P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645,300.99元;二、被告Y某某、P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截至2022年11月7日止的尚欠借期内利息人民币28,953.12元、罚息人民币2,538.91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1,492.03元;三、被告Y某某、P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以人民币674,254.11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罚息;四、如被告Y某某、P某某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可与被告Y某某协议,以“沪(2017)金字不动产证明第18017994号”抵押登记证明载明的房产(位于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数额部分归被告Y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Y某某、P某某继续清偿。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9元(已减半),由被告Y某某、P某某共同负担,两被告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更多 | 2023-03-1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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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 | H某某,R某某,上海东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圣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Z某某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 | B某某,C某某,上海东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拓禹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 | H某某,L某某,上海东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盟益实业有限公司,Z某某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 |
4 | 执行文书、拍卖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真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奥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D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J某某,Y某某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
5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真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奥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D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J某某,Y某某 | 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
6 | 执行文书、拍卖 | -- | 上海悦木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普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S某某,X某某,S某某,C某某,H某某,S某某,Z某某,C某某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2-22 | |
7 | 送达公告 | -- | 上海悦木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普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S某某,X某某,S某某,C某某,H某某,S某某,Z某某,C某某 | 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
8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美迪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D某某,W某某,D某某,上海美月之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7-02 | |
9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Y某某,B某某,Y某某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6-09 | |
10 |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Y某某,B某某,Y某某 | 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5-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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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沪0116民初848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 被告: Z某某,Y某某,L某某,Z某某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3-08 | |
2 | -- | (2024)沪0116民初848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 被告: Z某某,Y某某,L某某,Z某某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3-08 | |
3 | -- | (2024)沪0116民初848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 被告: Z某某,Y某某,L某某,Z某某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2-29 | |
4 | -- | (2024)沪0116民初848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 被告: Z某某,Y某某,L某某,Z某某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2-29 | |
5 | -- | (2024)沪0116民初560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 被告: Z某某,上海简灿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
6 | -- | (2024)沪0116民初560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 被告: Z某某,上海简灿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
7 | -- | (2024)沪0116民初848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 被告: Z某某,Y某某,L某某,Z某某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
8 | -- | (2024)沪0116民初560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 被告: Z某某,上海简灿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
9 | -- | (2024)沪0116民初560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 被告: Z某某,上海简灿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
10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沪0116执331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 被告: Y某某,P某某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