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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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鲁0282执425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4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更多 | 2018-04-20 |
2 | 其他 | (2016)鲁0214执1825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0-22 |
3 | 其他 | (2016)鲁0214执182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0-22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城商初字第1441号 | 原告 | 原告: 青岛三颗星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嘉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70410 | 被告青岛嘉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三颗星涂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0410元,并承担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2160元,由被告青岛嘉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4-01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城商初字第316号 | 原告 | 原告: 青岛三颗星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嘉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70400 | 驳回原告青岛三颗星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7-0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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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青岛嘉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2016-05-14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青岛嘉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2016-01-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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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青岛三颗星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嘉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2016-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