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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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南民初字第0034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Z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有,本溪市南芬中学,L某某 | 17072.13 | (一)被告L某某有赔偿原告Z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24328万元,被告L某某法定代理人Z某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二)被告Z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07.21元,被告Z某某法定代理人H某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三)被告本溪市南芬中学赔偿原告Z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121.64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一、二、三款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将付清。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元,由被告L某某有负担185.40元、被告Z某某负担30.90元、被告本溪市南芬中学负担9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25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南民初字第00099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本溪市南芬中学 | 30120 | 驳回原告T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百五十三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6-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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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辽05民终2092号 | 被上诉人 | -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08 | |
2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5)南民初字第0034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本溪市南芬中学,Z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 |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