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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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鲁0832民初80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W某某,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G某某,D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 20000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车辆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2591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5186.04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车辆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2591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5186.04元。
四、原告L某某在领取上述赔偿款之日返还被告G某某先行垫付款20000元。
五、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22元,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负担464元,被告D某某负担4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6-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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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赣09民终414号 | 被上诉人 | -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2 | |
2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3)赣0981民初3845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2023-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