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常 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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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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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闽0429执609号之一
申请人
-
--
中止泰宁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9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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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2
其他
(2020)闽0429行审10号
申请人
-
103860
一、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泰市监检处字〔2019〕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泰宁县兴华电动车配件经营部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向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宁县支行,账号:93×××95)缴纳违法所得3860元、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泰宁县兴华电动车配件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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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3
其他
(2019)闽0429执332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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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0
4
其他
(2019)闽0429行审27号
申请人
-
81200
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Z某某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及罚款人民币80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Z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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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5
其他
(2019)闽04行终4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卓G某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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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6
其他
(2018)闽0429执501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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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7
其他
(2018)闽0429执445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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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8
其他
(2018)闽0429行审77号
申请人
-
48000
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Y某某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履行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市场监管餐处字(2018)27号]的内容:缴纳罚款人民币24000元;逾期未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Y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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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9
其他
(2018)闽0430行初6号
被告
原告:
卓G某某
被告: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0000
驳回原告卓G某某的起诉。 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卓G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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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10
其他
(2018)闽0429行审66号
申请人
-
15000
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W某某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履行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市场监管检处字(2018)4号]的内容:缴纳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W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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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行政处罚
(2017)闽0430行初1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7-09-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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