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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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黑1123民初19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逊克县民族中学,Z某某,Z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逊克支公司 | 11284.23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逊克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经济损失11284.23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逊克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更多 | 2020-12-02 |
2 | 其他 | (2015)逊民初字第419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逊克县民族中学,H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逊克支公司 | 272246.84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逊克支公司一次性向原告N某某支付保险金12万元;
二、被告逊克县民族中学一次性向原告N某某支付赔偿款5806.24元;
三、被告H某某监护人H某某一次性向原告N某某支付赔偿款146440.60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9元,由被告逊克县民族中学承担836.70元,原告N某某与被告H某某各自承担97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更多 | 2015-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