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0)川1381执2158号 | 申请人 | - | -- | 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0)川1381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向阆中市思依镇人民政府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阆中支行七里分理处
账户户名:阆中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阆中辉宏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6232813670001169093) ...更多 | 2020-07-22 |
2 | 合同纠纷 | (2020)川13民终1444号 | 被上诉人 | - | 44666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上诉人阆中辉宏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7-01 |
3 | 合同纠纷 | (2020)川1381民初92号 | 原告 | 原告: 阆中市思依镇人民政府 被告: 阆中辉宏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 280000 | 被告阆中辉宏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阆中市思依镇人民政府退还2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阆中辉宏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由原告思依镇人民政府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3-05 |
4 | 合同纠纷 | (2015)阆民初字第1600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阆中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阆中市水务局,阆中市思依镇人民政府 | 400000 | 准许原告四川阆中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7-04-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16)川1381民初1617号 | 被告 | 原告: 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阆中市思依镇人民政府,阆中市思依镇石马梁村村委会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2016-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