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环境卫生汽车队

正常 京津冀华北
贾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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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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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津02民终53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环境卫生汽车队负担1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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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2
--
(2020)津0102民初6316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Z某某,天津市河东区环境卫生汽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
118083.8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F某某交通费18600元、复印费86元,该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直接支付至F某某账户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F某某医疗费8819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0元,该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直接支付至F某某账户内; 三、驳回F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元(已减半),由天津市河东区环境卫生汽车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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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3
--
(2020)津0102民初314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市河东区环境卫生汽车队
36474.24
天津市河东区环境卫生汽车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赔付医药费36474.24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天津市河东区环境卫生汽车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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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津0102民初3555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Z某某,天津市河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汽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
95519.79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F某某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1920元、交通费12580元、辅助器具费806元、住院用品费160元、复印费47元,以上共计35513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F某某医疗费55306.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2700元,以上共计60006.79元; 三、驳回F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F某某负担82元,由天津市河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汽车队负担3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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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津0102民初390号
其他
-
--
--
2019-01-09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津0102民初2935号
其他
-
--
--
2018-03-13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津0111民初4963号
被告
原告:
XX
被告:
S某某,天津市河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汽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
13416.1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273.5元、误工费5130元、护理费1710元、营养费750元、交通费600元,共计11463.5元; 二、原告XX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后返还被告S某某垫付款1952.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承担103元,由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汽车队承担4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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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7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津0111民初496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S某某,天津市河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汽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
13416.1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273.5元、误工费5130元、护理费1710元、营养费750元、交通费600元,共计11463.5元; 二、原告W某某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后返还被告S某某垫付款1952.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103元,由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汽车队承担4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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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7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津0102民初8563号
其他
-
--
--
2016-12-19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丽民初字第3319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L某某,天津市河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汽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
585801.34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J某某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5569.8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693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总计92182.8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J某某医疗费128403.3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600元、营养费1500元、鉴定费1200元,总计135703.38元。 三、保险公司赔付后,原告J某某退还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汽车队垫付医疗费131228.98元。 四、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办法:上列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4元,由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汽车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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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6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24-06-17
2
--
--
其他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24-06-11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23-04-17
4
劳动争议
--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10
5
劳动争议
(2022)津0102民初9463号
其他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22-11-14
6
劳动争议
--
其他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22-09-06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Z某某,天津市河东区环境卫生汽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21-07-02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津0102民初293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市河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汽车队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18-03-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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