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哲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李勇斌
91640100073818807U
500万元人民币
-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东侧银帝.宝湖天下5幢9层10号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5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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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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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罚款2000元
2000
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金凤区税务局
2018-08-13
银金凤税罚〔2018〕44号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15)兴民商初字第809号
被告
原告:
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银川庆源商贸有限公司,乔建设,H某某,乔继兵,G某某,李勇斌,W某某,宁夏哲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亿龙暖通设备商贸有限公司
1052784.86
一、被告银川庆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048784.86元、违约金4000元; 二、被告Q某某、Q某某、L某某、宁夏哲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亿龙暖通设备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银川庆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庆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90元,由原告负担745元,由被告Q某某、Q某某、L某某、宁夏哲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亿龙暖通设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145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Q某某、Q某某、L某某、宁夏哲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亿龙暖通设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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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2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5)兴财保字第333号
被申请人
-
1200000
冻结被申请人L某某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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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0
3
合同纠纷
(2015)金执字第78-1号
被执行人
-
117640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哲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764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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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2
4
合同纠纷
(2015)金执字第78-1号
被执行人
-
117640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哲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764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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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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