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庐陵文化旅游开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刘师瑞
9136080009560122X9
200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以西、吉安南大道以北、春兰路以东、文体路以南(吉安市发展总部经济大厦8楼)
吉安市庐陵文化旅游开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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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1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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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2年4月20日,吉安市庐陵文化旅游开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新增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吉州区文山街道直属、吉州区禾埠街道、吉州区禾埠街道凤凰洲村、吉州区禾埠街道新丰村、吉州区禾埠街道新村村平整土地拟用于景区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未报即用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2022年5月25日局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及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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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是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照耕地200元/m2、耕地以外的农用地150元/m2、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00元/m2的标准进行罚款,即:2501 m2×200元+18427m2×150元+58228m2×100元=9087050元。计人民币玖佰零捌万柒仟零伍拾圆整。二是行政处理:移送任免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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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吉安市自然资源局
2022-05-31
吉市自然资决字〔2022〕10号
2
2021年10月,吉安市庐陵文化旅游开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新增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吉安市园林处后河管理所,吉安市水产良种场、庐陵新区禾埠街道岔路口村,凤凰洲村、新丰村、长丰村平整土地拟用于公园绿地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属边报边用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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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是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100元/㎡、其他土地15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即;11120 ㎡×100元+25484 ㎡×150元=4934600元。计人民币肆佰玖拾叁万肆仟陆佰圆。 二是行政处理:移送任免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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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吉安市自然资源局
2022-02-17
吉市自然资决字〔2022〕2号

信用中国 2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吉市发改招标核字﹝2024﹞28号
新标准
招标方案核准书
包括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量及相关配套工程项目施工期和缺陷修复期内的所有监理工作。建设内容包括庐陵童话欢乐小镇、亲子探秘乐园、未来水世界、生态动物园和生态停车场五大板块。总建筑面积约49506.18平方米。本项目投资约4.5亿元,监理费约360万元。设1个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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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2026-04-09
吉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吉城管许字﹝2024﹞第05号
新标准
吉安市城市管理局道路挖掘丶下水道接入许可证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9条、33条、34条、37条之规定,给予批准吉安市后河水环境治理——晴澜园及周边区域景观提升改造工程下水道雨污水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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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8
2099-12-31
吉安市城市管理局
3
360800202403190299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万安鱼头场景化餐饮装修工程
2024-03-19
2099-12-31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360800202309050199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吉安市后河旅游景区外滩项目(一期)
2023-09-05
2099-12-31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吉区行审水评字﹝2023﹞16号
新标准
关于吉安市后河旅游景区吉安外滩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批复吉安市后河旅游景区吉安外滩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023-11-05
2099-12-31
吉安市吉州区行政审批局
6
吉水利水保字﹝2023﹞196号
新标准
吉安市水利局关于吉安市后河环境综合治理及景观提升改造(清淤和水生态)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吉安市水利局关于同意吉安市后河环境综合治理及景观提升改造(清淤和水生态)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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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2099-12-31
吉安市水利局
7
吉区行审水评字﹝2023﹞17号
新标准
关于吉安市后河水环境治理——晴澜园及周边区域景观提升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批复吉安市后河水环境治理——晴澜园及周边区域景观提升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023-11-05
2099-12-31
吉安市吉州区行政审批局
8
9136080009560122X9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水力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游览景区管理,园区管理服务,城市公园管理,休闲观光活动,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住房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酒店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船舶租赁,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游乐园服务,体育用品设备出租,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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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4
2099-12-31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
2023吉市建房开二级资质证31号
新标准
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核准
首次申请
2023-05-24
2026-05-24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吉市发改招标核字﹝2023﹞32号
新标准
招标方案核准书
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市政工程、绿化景观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建设内容为沙滩、营地、泳池、园路、公园广场、公厕及服务用房、景观亭廊、休息设施建设,以及相关运动场地建设等工程。项目总投资约5381.58万元。设1个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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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5
2025-06-15
吉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赣0802民初517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吉安市庐陵文化旅游开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18元,由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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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9)赣0802民初300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龙成锋,吉安市宏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市庐陵文化旅游开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45853
一、被告吉安市宏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177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77元,鉴定费3000元,诉讼费用合计4077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039元,被告吉安市宏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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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3
其他
(2018)赣0802执92号
申请人
-
624757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W某某624757元的财产或其他财产利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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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8
4
其他
(2017)赣08民终1049号
被上诉人
-
6069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69元,由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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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5
其他
(2016)赣0802民初2220号
原告
原告:
吉安市庐陵文化旅游开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606888
一、解除原告吉安市庐陵文化旅游开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W某某签订的《吉安市古后河绿廊水系生态养鱼权转让合同》; 二、被告W某某支付原告吉安市庐陵文化旅游开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度租金5653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1540元(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8元,减半收取计8704元,由原告负担704元,被告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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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17)赣08民终1049号
被上诉人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7-1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