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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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7)皖01民初113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江淮园艺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君豪种业有限公司,安徽国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Y某某 | -- | 一、被告安徽君豪种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国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Z某某、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安徽江淮园艺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美丰”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二、被告安徽君豪种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国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江淮园艺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合计50万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江淮园艺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1280元,由原告安徽江淮园艺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被告安徽君豪种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国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280元;鉴定费9000元,由原告安徽江淮园艺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安徽君豪种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国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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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乐东喜丰收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被告: 安徽江淮园艺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2-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