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郑宏林
914211256980093059
22000万
-
浠水经济开发区建设西路
浠水县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96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9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82

    中标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5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4

信用中国 2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规划﹝2019﹞29号
新标准
浠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建”工作联系单
浠水县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浠水河生态整治工程房产开发项目(民政局A片区回迁房1#、2#楼和民政局B片区回迁房1#、2#楼项目)位于浠水县一河两岸、云路路以南、浠水河以南,民政局A片区地上总建筑面积35229.66㎡、民政局B片区地上总建筑面积29558.89㎡。该项目民政局A片区、B片区合计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948.053㎡(民政局A片区回迁房应建面积集中在民政局B片区建设)。目前,该项目人防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已完成,设计面积7084㎡。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已在人防办备案,我办同意办理人防“结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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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2019-11-20
浠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
梯12鄂J11573﹝20﹞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20-12-29
2099-12-31
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
梯11鄂J11570﹝20﹞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20-12-29
2099-12-31
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
浠建消审字﹝2022﹞第021号
新标准
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浠水县浠水河生态整治工程房产开发项目(菜场片区回迁房)
2022-06-07
2024-06-07
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421125202206100101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浠水县浠水河生态河整治工程房产开发项目(人武部片区回迁房)
2022-06-10
2024-06-10
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浠水保表﹝2021﹞09号
新标准
浠水县高湖小区(珑湖半岛)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制专家意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及设施验收审批
2021-07-07
2099-07-06
浠水县水利和湖泊局
7
规划【2019】14号
新标准
浠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建”工作联系单
浠水县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浠水河生态整治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豪片区1#、2#、3#楼项目)位于浠水县一河两岸片区,宪司坳街,建豪片区地上总建筑面积22130.36㎡。该项目建豪片区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88.467㎡。目前,该项目人防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已完成,设计面积3070㎡(包括县委片区实建面积2281.533㎡),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已在人防办备案,我办同意办理人防“结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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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2019-07-02
浠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8
梯11鄂J3590(17)
新标准
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登记
2017-07-17
2099-12-31
黄冈市
9
浠建消审字﹝2022﹞第042号
新标准
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浠水县高湖小区(珑湖半岛)二期工程建设项目
2022-12-15
2024-12-15
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梯11鄂J11571﹝20﹞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20-12-29
2099-12-31
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鄂1125民初4426号
原告
原告:
浠水县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420000
一、被告X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浠水县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欠购房款(首付款已扣除外)420000元; 二、被告X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县城投公司违约金(损失计算:购房款4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应付款日万分之贰计算,自2020年6月24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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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开庭公告 5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被上诉人
-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18
2
其他
--
被上诉人
-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18
3
其他
--
其他
原告:
D某某
被告:
浠水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法院
2021-07-13
4
其他
--
第三人
原告:
D某某
被告:
浠水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法院
2021-07-13
5
其他
--
其他
原告:
C某某
被告:
浠水县清泉镇人民政府,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法院
2021-06-25
6
其他
--
其他
原告:
Y某某
被告:
浠水县清泉镇人民政府,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法院
2021-06-25
7
其他
--
其他
原告:
Y某某
被告:
浠水县清泉镇人民政府,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法院
2021-06-25
8
其他
--
其他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浠水县清泉镇人民政府
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法院
2021-06-25
9
其他
--
其他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浠水县清泉镇人民政府,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法院
2021-06-25
10
其他
--
其他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浠水县清泉镇人民政府,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法院
2021-06-2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