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正常 西南
尕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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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川3224执370号
其他
-
--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2021-11-23
2
合同纠纷
(2021)川3224执75号
其他
-
--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2021-06-21
3
其他
(2021)川3224民初323号
原告
原告:
松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
松潘新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松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处理
2021-06-11
4
其他
(2020)川3224执265号
申请人
-
962643
终结松潘县人民法院(2020)川3224执265号案件返还工程款962643.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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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0
5
其他
(2020)川32民终179号
上诉人
-
353492.43
一、撤销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2019)川3224民初96号民事判决。 二、松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绕道运输费用28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6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松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67492.43元。 四、驳回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17.00元,由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3.00元,松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708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84.00元,由松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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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6
--
川3224行初2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宇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松潘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10000
准许原告四川省宇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省宇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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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7
--
(2016)川32民终167号
被上诉人
-
2050772.4
一、撤销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2015)松潘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2015)松潘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Q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松潘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返还工程款962643.00元,及2012年8月25日至2014年10月27日占用资金产生的利息125486.40元,共计1088129.40元"为"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松潘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返还工程款962643.00元"; 三、驳回松潘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93元,由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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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8
--
(2017)川民终97号
被上诉人
-
150810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72.96元,由眉山市东坡区四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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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9
--
(2016)川3224执8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6)川3224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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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9
10
--
(2016)川3224民初3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四川上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潘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85855.34
一、四川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工程款85855.34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日止),被告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58.00元,由被告四川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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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被上诉人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16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0)川3224民初31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四川祥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松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松潘县人民法院
2020-06-29
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0)川3224民初31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四川祥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松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松潘县人民法院
2020-06-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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